电校考〔2009〕13号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设置 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学院、八一学院、总参学院、空军学院、西藏学院、残疾人教育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的设置和管理,确保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电大系统考试工作实际,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对《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设置和管理办法》(电校考〔2005〕12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中央电大考试中心反馈。 附件: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 二○○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电大 考点 管理办法 修订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4月2日印发 附件: 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的设置和管理,确保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电大系统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点定义 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以下简称考点)是指由特定单位管理、具有组织考试条件、经过中央电大批准的实施考试的地点。考点既是一个管理概念,也是一个场所概念,可以是电大的学校所在地,也可以是电大租用的其他学校或单位的所在地;一个考点所有考场必须在同一地点。 二、设置原则及条件 (一)设置原则和要求 1.考点原则上设在县级及以上城市。本科考点原则上设在地(市)级(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独立设置电大所在城市的区、县级)及以上城市。 2. 一个县只能设置一个考点,由县电大统一组织管理;一个地(市)所在地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考点,由地市级电大统一组织管理;省级电大所在城市原则上设置1-6个考点,由省级电大统一设置、协调管理。 3.合理规划考点设置,已经有一定数量考点的地区不得盲目增设考点。考点设置应具有一定考生规模,对考生人数少且考点距离近的,应进行整合。 4.考点设置要严格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由专人负责考点的设置和档案的管理。 5.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地方电大必须在所属行政区域设立考点,禁止跨区域设立考点。任何考点禁止设立分考点。 (二)设置条件 1. 考点必须具有中央电大正式批准的开放教育教学点的资格。 2.考点应由专人负责,设置主考1名、副主考1-2人,符合条件的监考和考务工作人员若干人,并严格执行广播电视大学统一考试的各项管理规定。 3. 每个考点应具备10个以上的标准考场。标准考场的基本要求为:考场的桌椅应符合成人考试的特点;每个考场容纳考生人数25或30人;考生座位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原则上前后左右间距应在80cm以上。 4.考点要设立专门的保密室,房间必须是钢混(或者砖混)结构,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等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柜。保密室要配备摄像头或相关报警设备,保密室或保密柜配备双锁,钥匙由两人分别掌管。 5.考点所在地交通便利,标志明显,周边环境良好,无噪音、光线等干扰,考场采光、通风、保温等基本条件满足考试要求,考试区域易于与其他区域隔离,便于设置明显的警戒线。 6.考点应具有能容纳30人及以上的计算机教室。 三、报批程序及要求 考点申报必须经过申请、初审、审批的程序。获准设置的考点,在省级电大和中央电大备案。 1.考点申请:考点申请单位填写《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申报表》(见附表1),向省级电大提出考点设置申请。 2.考点初审:省级电大根据考点设置原则和条件以及当地考点的设置和分布情况,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及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汇总表》(见附表2),分别于每年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将考点的申请材料及省级电大的审核意见报中央电大。 3.考点审批:中央电大组织相关专家对考点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必要时会同有关省级电大进行实地考察。中央电大在接到省级电大申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省级电大,并将所有考点在网上进行公示。 四、考点管理 1.经审批同意设立的考点,统一授予中央电大监制的标有星级的“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标牌。星级标牌标准如下: ☆四星级标牌,代码B,承担开放教育本科、专科、成招、普招等全国统一考试。 ☆三星级标牌,代码Z,承担开放教育专科和成招、普招考试。 ☆二星级标牌,代码C,承担成普招考试。 2.考点实行主考责任制。主考由各级电大校长担任,副主考由副校级领导担任。主考是考点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见《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主考职责》(电校考[2005]12号)。 3.考点及考点负责人、监考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考点名称、地址、主考、联系人等信息变更的,要按考点申报程序与时限,及时报中央电大考试中心备案。 4.各级电大要建立考点申请、审批档案,妥善保管考点申报材料和考点设置批复文件。 五、违规处理 1.对于违规设点或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在考试工作中出现以下重大问题的考点,中央电大或省级电大将区别情况,以通报批评、暂停组考资格限期整改、减少招生计划、取消全国统一考试考点资格等进行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擅自变动全国统一考试时间的。 (2)擅自变更、增设考试场所的。 (3)发生有组织作弊、违纪事件的。 (4)考试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重大事故。 2.暂停组考资格限期整改的考点,整改后须向省级电大提交整改报告,经省级电大验收、审核后报中央电大,中央电大批准后方可恢复组考资格。 3.被取消的考点,两年内不得申报考点。整改通过后,方可重新申请。 六、考点撤销 1.考点撤销由省级电大提出申请,报中央电大批准。 2.已被撤销的考点标牌,由省级电大负责收回、保管。经中央电大批准后,可用作新增考点的标牌。 3.教学点已被撤销的,考点相应予以撤销。 七、职责划分 中央电大考试中心和省级电大考试管理部门是电大教育考试的日常管理与实施机构。中央电大组织的各类教育考试必须在中央电大批准的考点组织考试。 (一)中央电大 1.制定考点设置和管理办法,指导省级电大考点设置与管理。 2.负责考点的审批、评优与撤消。 3.组织开展对考点设置和考试组织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4.建立考点年审制,每年对考点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5.负责对各类违纪事件的处理及通报。 6.负责考点档案的管理。 (二)省级电大 1.根据中央电大考点设置与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当地考点设置与管理的实施细则,指导考点完成考试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2.对本省考点的设置进行规划、协调。 3.组织考点申报,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考点资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核实。 4.按照中央电大有关要求,每年对现有考点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不合格的考点进行警告或向中央电大申请予以撤销其考点资格。 5.定期对考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并及时备案。 6.负责对各类违纪事件进行核实、处理,并报中央电大。 7.负责考点档案的管理。包括:考点申报材料、考场编排、监考人员及工作人员名单、考试组织工作、试卷订单、考点设置批复等信息,考点绩效考核记录和监考、巡视人员的巡视记录、考点的考后总结等。 八、其他说明 1.中央电大原有考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2.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设置申报表 2.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