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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生命健康学院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设开放性高质量的国家开放大学生命健康学院,发挥学院在“健康中国”队伍建设和培养健康与中医药职业技术人才方面的独特优势,发挥行业内专家在学院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放大学生命健康学院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从事学院专业课程建设及项目课程研究、特色课程开发与讲授,线上平台课程设计与录制,学术论坛交流、课题申报等。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是国家开放大学生命健康学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专家委员会及其专家,应当根据国家开放大学生命健康学院的建设、发展和提高的需求,积极的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开展活动和行文必须使用全称,即“国家开放大学生命健康学院专家委员会”,使用国家开放大学生命健康学院的标识。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设置,由国家开放大学生命健康学院根据学院建设和教育的需要,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出建议,报学院院长批准设立。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名、办公室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主任委员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副院长和若干行业著名专家担任。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祖国,坚持正能量。

2、在本专业或本技术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并在该专业或技术方面具有较大的影响和号召力;

3、具有对本学院有关专业、课程和适宜技术的教学、讲课、实操和带教的能力。 

4、能够在本学院组织向上级部门和大学的科研课题申报、中标课题的科学研究;与社会有关单位和企业开展项目与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开展学术交流;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等。

  第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专家委员会管理工作,对不能遵章守纪、违规违纪的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退出制度 ”。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职能

1、提供专业建议:利用专家在生命健康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学院的课程设计、教学方法、研究项目及培训项目等提供专业建议和指导。

2、参与课程开发:协助学院开发与生命健康相关的课程和教学材料,实现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前沿性。

3、专家根据各自专业特长,参与选修课程的教学工作。

4、推动学术交流:组织和参与学术研讨会、专题学术讲座等活动,促进生命健康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5、参与线上平台课程的设计与录制。

6、把握研究方向:了解生命健康领域的最新研究动态和发展成果,为学院的研究项目和教学工作提供方向和指导,提高学院在科研方面的水平与影响力。

7、专家与国开大学生命健康学院联合申报科研课题。

8、建立合作关系:协助学院与其他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拓展学院的资源和发展空间。

9、培养专业人才:参与制定和评估生命健康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方案,为学院的人才培养提供支持。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为五年,主任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超过两届的,或者提前调整的,须报学院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在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专家在学院讲课、做专题报告,录制视频课件,做科研课题和合作项目等,按照学院规定由学院付给报酬。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换届须提前 30 天向学院院办提交书面报告,经学院院长审批后,可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学院对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实行年度考核。通过建立完善的考核与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专家委员会繁荣学术研究、培养发现人才、推进培训市场发展。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须报学院院办备案,并严格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 12 月底以前,向学院院办提交当年的工作总结,并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放大学生命健康学院院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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