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开放大学生命健康学院学习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开放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开放教育健康、有序开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习中心”,指符合国家开放大学办学条件要求,经过总部批准,设立在各地区的教学具体实施单位。。 第二章 学习中心的设置 第三条 设置原则 为防止学习中心恶性竞争,抢夺生源,保证教学质量及办学效益,原则上在同省(区)设置一至二个学习中心,特殊情况的可视情况而定。 第四条 资质要求 合作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培训中心。原则上学习中心应设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或具有多年办学经历、办学条件较好、管理规范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 教学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教学场地,教室,教学需要的实验室等; (二)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仪器设备; (三)有一定数量且符合专业学习的图书资料; (四)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一)学习中心必须设置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的管理人员。学习中心负责人一般应由机构法人代表或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其他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管理能力及丰富的教学和管理经验。 (二)学习中心应配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政治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的辅导教师。 (三)学习中心必须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章 学习中心的审批 第七条 学习中心的申报及审批 学习中心应由准备申报的单位向我院提出申请。我院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同时上报国家开放大学总部审批。审批通过后,申报单位与我院签订联合办学合作项目实施协议。 申请设置学习中心提供材料参考《国家开放大学生命健康学院新增学习中心申报管理规定(暂行)》。 第四章 办学各方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习中心的审核和上报。 (二)负责组织学习中心的招生宣传工作,提供招生宣传资料,严禁学习中心虚假宣传。 (三)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新生注册、学籍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 (四)负责学习中心考试的监督和指导。 (五)召开学习中心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办学中的问题。 第九条 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我院有关规定和部署开展招生工作。 (二)按照我院对于学习中心办学条件的要求,完善办学条件,为学生提供学习场所、学习资源、网络环境及其他学习辅助设施。 (三)按照国家开放大学教学实施方案和我院教学实施细则的要求,具体落实教学过程的组织与实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导学、助学和必要的面授辅导,以及其他学习支持服务。 (四)负责形成性考核具体实施工作;经国家开放大学批准设置考点的学习中心,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和我院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考务工作。 (五)落实实践教学基地和指导教师,完成规定的实验、实践环节教学及考核具体实施工作。 (六)按照我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承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其他学生工作。 (七)负责开放教育在当地品牌维护和推广工作,协助国家开放大学和国家开放大学生命健康学院查处发生在当地的有损开放教育品牌和声誉的行为。 (八)依照签订的联合办学合作项目协议,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章 学习中心的检查与处理措施 第十条 学习中心检查工作 学校将定期对各学习中心办学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生及招生秩序; (二)教学及教学管理; (三)学籍管理; (四)收费及财务管理; (五)联合办学合作项目协议履行情况及办学条件建设情况; (六)行政、后勤、安全等方面管理。 对检查不合格的学习中心视违规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当年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学习中心资格,终止联合办学合作项目协议。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我校将终止与相关办学单位的联合办学合作项目协议: (一)违反国家开放大学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严重损害我院社会声誉的行为; (二)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教学管理混乱,擅自设点外点,点外班; (四)其它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现行文件中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